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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稿)

吉林省工业技术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产业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产业创新平台是吉林省工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工研院)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是面向全省产业开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转化技术创新成果、孵化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新兴产业、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支撑力量。为加强对产业创新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创新平台类别主要包括专业研究所(公司)、制造业创新中心等。

第三条 根据《吉林省工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方案》(吉政函发〔2021〕188号)文件,按照工研院与吉林省工业技术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研院公司)一体化原则,工研院和工研院公司合署制定产业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由工研院(公司)布局建设产业创新平台,并对产业创新平台运行实行全过程管理,择优支持,分类评价、绩效考核、动态调整

第四条 专业研究所是指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开发为核心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主体,主要面向我省产业创新技术需求,以创新技术成果的产品化、商业化为目标,通过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运作,实现专业研究所的持续生存发展和壮大。

第五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是指由工研院(公司)与地方政府、开发区、省内外产业链龙头企业、产业链关键核心企业,根据产业创新需要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企业主体。集聚合作各方创新资源,组织开展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卡脖子”技术攻关,向产业链上和区域内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章  设立与认定


第六条 产业创新平台设立方式包括自建、共建和加盟三种方式。

自建产业创新平台,由工研院(公司)自行组织建设、管理及考核。

共建产业创新平台,由工研院(公司)平台规划部提出建议方案,经总经理办公批准后,转由投资部履行投资尽职调查和投资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正式出资。

共建产业创新平台,工研院(公司)根据出资协议、机构章程履行权利义务,取得成果使用权益。

加盟产业创新平台,按照“互利共赢”原则自愿加盟。

第七条 自建产业创新平台设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

(二)有技术带头人和团队,对关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团队具有完善的技术管理体系;

(四)具有完善的工程化组织、管理队伍和保障体系;

第八条 共建/加盟产业创新平台设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

(二)技术方向聚焦特定技术领域、产业领域或产业链,,并拥有较强的人才队伍和技术积累;

(三)拥有较系统的创新平台与条件基础;

(四)拥有可持续的运行经费支撑;

(五)具有工程化管理体系;

(六)以独立法人主体形式运行;


第三章 资源配置


第十条 工研院(公司)向产业创新平台开放全部创新资源,对符合我省创新发展需要的产业化项目优先落地,通过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工研院投资基金优先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自建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初期,由工研院(公司)全额出资设立,协调地方政府、产业园区为其提供场所、设备和部分流动资金,构建专业领域内产业技术研发与转化的创新生态体系,其资产属于工研院(公司)所有。

第十二条 共建/加盟产业创新平台。对共建制平台,根据出资比例缴付资本金,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提供产业创新生态服务;对无股权投资的加盟创新平台,通过签定合作协议,开展创新合作相关活动,共享创新资源与成果。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自建产业创新平台取得的成果,归属工研院(公司)所有。经院务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创新成果收益处置方式。共建/加盟产业创新平台取得的成果,依据共建/加盟合同约定处置。

第十四条 自建产业创新平台实行项目经理制,建立自主化、独立化科研管理运营机制。项目经理由工研院(公司)任免,是创新平台的法定代表人,实行聘任制,按照产业创新平台章程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工研院(公司)对产业创新平台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工研院(公司)对共建/加盟产业创新平台的运行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考核,以此作为工研院(公司)对产业创新平台实行奖励和退出机制的客观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平台规划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吉林省工业技术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产业创新平台管理办法